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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考勤办法
发布日期:2013-09-25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学院     点击:

     学生考勤办法

 根据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第二节考勤部分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系考勤办法。

    1.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、考试、实验、实习、社会调查、生产劳动、军事训练、时事政治学习,都要进行考勤,学生因故不能参加,事先必须请假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,均以旷课论。

 2. 各班要有考勤表,由纪律委员负责考勤,每周一上午将考勤记录报系办公室并经辅导员审核通报。每个学生的考勤情况要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表中如实填写,归入学生档案。

 3. 任课教师应根据座次表进行考勤,对学生旷课等情况要求纪律委员填写在考勤表上,任课教师方可签名并及时向系办公室反映;任课教师可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。

 4. 学生旷课时间,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,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、军事训练、社会调查等,按每天四学时计算。

 5.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 旷课10——19学时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 旷课20——29学时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 旷课30——39学时的,给予记过处分;

 旷课40——49学时的,给予留校查看处分;

 旷课50学时以上(含50学时)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 6. 学生请假(一般不准请事假)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。三天以内(含三天)的由辅导员批准,三天以上、一周(含一周)以内的由辅导员报系主任批准,一周以上的须由辅导员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。

 7. 请假期满,请假学生须及时销假。需要续假时,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请、续假批准与否,应回复学生本人。

 8. 学生请病条、有关证明及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。学生一学期内请病、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,按《学生守则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。

 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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